金沙js9线路中心主页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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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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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是指学校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第三条 科技人员在履行学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学校将对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情况进行公示。
兼职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科技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签订协议,明确成果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
兼职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企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学校将对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情况进行公示。
离岗创业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协议,明确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利用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学校的合法权益。对违规兼职或离岗创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0日
学校办公室 2022年 7月20日印